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执21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0月17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万福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天舜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9170××××000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7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王立胜
审判员 王保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位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