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执21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0月17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菏泽市天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万福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天舜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9170××××000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7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王立胜

审判员  王保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位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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