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5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
委托代理人:强国良。
被告:***。
原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51元,由原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