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1555号
原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园路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2760696XW。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国良,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燕,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悦莱皇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2号(新世界广场3幢5楼一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89998789Y。
法定代表人:朱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如,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悦莱皇廷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计251元,由原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啸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峰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