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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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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282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斜西街213号(保险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984553。
代表人:曹明华,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昱临、刘晓凤,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宁市。。
被告:杭州通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置鼎时代中心2幢51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ULG356。
法定代表人:张洪开,执行董事。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1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773085996。
代表人:叶晓峰,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桐乡市。。
被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园路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2760696XW。
法定代表人:徐金坤,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杭州通程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同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敏红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