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云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渝0105行初29号
原告重庆云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村18号42-8-1,组织机构代码5656274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
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国友,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云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因**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云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云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