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博山区饰景装饰工程经营部、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财保1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博山区饰景装饰工程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街道鼓浪屿装饰材料城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4MA3QBYBA05。 经营者:***,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申请人: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芦家台村小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94481078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4B47631774J。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博山区饰景装饰工程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鲁0304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博山区饰景装饰工程经营部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博山区饰景装饰工程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