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1496号之二
原告: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芦家台村小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9448107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