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淄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14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芦家台村小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9448107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鲁0304财保396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