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淄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财保6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芦家台村小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94481078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鲁0304财保605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3700********)中的存款已足额保全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在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080********)、在中信银行淄博博山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8112********)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080********)、在中信银行淄博博山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8112********)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