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1820号
原告: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石马镇芦家台村小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9448107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山,淄博博山大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山区石马镇盆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石马镇盆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4ME03359878。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山区石马镇盆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计929元,由原告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