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2执1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芦家台村小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9448107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锦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