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颜楠与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4民初15277

原告:颜楠,女,1992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杨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女,199093日出生,汉族,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颜楠与被告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天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楠、被告北方天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张莹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北方天途公司归还颜楠给公司垫付款7670元;2.北方天途公司支付颜楠2018522日至2019320日期间电脑无因管理费9090元;3.北方天途公司支付颜楠20183月工资差额500元。4.北方天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19]1406号、2056号裁决书未受理颜楠要求北方天途公司支付垫付款和无因管理费。颜楠于2017824日入职北方天途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后颜楠于2018531日离职,期间颜楠在北方天途公司担任市场经理一职,因工作需要,在职期间杨苡、杜立新(总经理)同意颜楠垫付7670元,至今均未付钱给颜楠。北方天途公司给颜楠带来了资金损失,故颜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颜楠的诉讼请求,维护颜楠的合法利益。

被告北方天途公司辩称:颜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方天途公司认可诉讼请求第二项,同意支付颜楠500元,现尚未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颜楠于2017824日入职北方天途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后双方于2018531日解除劳动关系。北方天途公司于2019116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颜楠返还为其工作配备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不能返还的支付对应的电脑购买款14 214元;2.颜楠返还M4A5C无人机一架,不能返还原物的,支付对应的无人机价款19 999元。颜楠提出反申请,要求:1.北方天途公司归还颜楠给公司垫付款项7670元;2.北方天途公司支付2018522日至2019320日期间电脑无因管理费9090元;3.北方天途公司支付20183月工资差额500元。该委于201956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9]1406号、第2056号裁决书,裁决:一、颜楠返还北方天途公司苹果笔记本电脑;二、北方天途公司返还颜楠20183月工资罚款500元;三、驳回北方天途公司其他申请请求;四、驳回颜楠要求支付垫付款和无因管理费的仲裁反申请。颜楠对该裁决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北方天途公司认可仲裁裁决。庭审中,颜楠与北方天途公司均认可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

颜楠主张其为北方天途公司垫付款7670元,其中包含设计师王炜的费用5000元,因为是个人无法提供发票;另有2570元分为两笔,因在淘宝上找设计单位做海报,对方提供了电子发票,费用共计2070元,其已将电子发票提供给行政部李春霞,可能杜力新总经理没有审批。最后一笔500块钱是印刷费,也没有发票,北方天途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苡让其找餐费代替。颜楠提供了聊天记录、王炜的书面证人证言、电子发票。北方天途公司对颜楠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没有收到过电子发票。关于北方天途公司的报销制度,颜楠主张垫付款项后由助理去报销,经杜力新总经理签字后由财务部审核,其认可本案诉争的7670元没有经过审批签字;北方天途公司主张报销应经发配任务、填写工作单、提供发票或收据等程序,并经部门主管、总经理、财务总监、出纳签字。

上述事实,有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电子发票、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19]1406号、第2056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北方天途公司同意返还颜楠20183月工资罚款500元,本院不持异议。北方天途公司为颜楠工作配备了苹果笔记本电脑,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颜楠应当予以返还。颜楠要求支付电脑无因管理费909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颜楠要求北方天途公司返还垫付款7670元一节,颜楠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费用因职务行为而发生并进行了审批,亦未经北方天途公司的确认,故对颜楠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颜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笔记本电脑;

二、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颜楠20183月工资罚款500元;

三、驳回颜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颜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琳琳

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娄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