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深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5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埝头孵化器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深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8-A102。 法定代表人:李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越,北京东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深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5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天途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只是简单复制双方合同内容,没有指出争议焦点。合同中约定发电机持续功率应当为2.4kw,但瑞深公司交付的发电机没有达到。天途公司提供大量证据证明瑞深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未予以采纳亦没有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二、天途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照片、视频、产品售后维修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录音等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瑞深公司交付的产品参数指标不符合约定,存在质量问题。瑞深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问题,天途公司已经明确提出异议。三、鉴定结论并非本案定案的唯一依据,天途公司已经对撤回司法鉴定申请陈述了理由,现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瑞深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瑞深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天途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涉案货物已过验收期,天途公司在验收期内没有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其要求退货没有依据。涉案合同签订前,天途公司已经充分了解、认可、检验过瑞深公司的产品,其所称的质量问题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天途公司起诉的真正原因是自己产品研发和销售出现问题,无法达到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 天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深公司将已交付天途公司但天途公司未使用的发电机中29台做退货处理;2.瑞深公司返还天途公司已经支付的发电机货款58万元;3.瑞深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6日,天途公司(甲方)与瑞深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TTA20181126-0493),约定:一、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价格:1.A2无人机发电机(无人机供电油量实时管理系统V1.0,无人机混合动力供电控制软件V1.0),100台,单价2万元,总金额200万元;2.A2无人机发电机(无人机供电油量实时管理系统V1.0,无人机混合动力供电控制软件V1.0),25台,单价2万元。金额合计200万元。3.乙方提供的25台备用发电机,备发所有权归乙方,甲方需对备发保管妥当,建立备发档案便查询管理。甲方采购总数量超过1000台后,备发所有权移交甲方。4.乙方按照实际采购数量的25%,向甲方提供备用发电机。5.本价格为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包装费、运输费、现场技术支持、现场产品使用以及技术培训和质保期服务费用等。三、采购方式:双方签署本合同三个工作日后,甲方向乙方以电汇方式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0%,即人民币100万元作为预付款。剩余货款,以实际收货数量为准,按比例进行结算。四、交货验收:1.工期约定:(1)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需交付甲方50台A2及12台备用发电机(备用发电机与A2规格一致)。甲方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50台货物尾款,合计人民币50万元。(2)剩余50台A2级13台备用发电机(备用发电机与A2规格一致)交货日期,双方根据合作发展状况,再行协商。2.双方约定,验收地点为甲方指定地。3.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满足甲方的技术要求(包括双方认定的规格书、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乙方提供的样品等),凡甲方技术要求中没有涉及到的检测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4.甲方应在货到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如发现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颜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在收货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退、换货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保修及服务:1.设备的质保期为一年,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质保期内,凡属设备在正常使用条件(环境、温度、湿度、电源等)和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发生的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乙方无法修理的,应免费给甲方提供同型号产品(因此产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3.质保期内,乙方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对发电机免费售后维修。但因甲方原因造成或第三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对人为损坏(例如:买方自行拆卸、接入不适当的配件、未按说明书使用、因运输及其他意外而造成产品损坏、非经卖方认可之维修和改装、进水、震裂、附件超过保修期需更新等),乙方将视情况收取维修及零配件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11月30日,天途公司(甲方)与瑞深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编号为TTA20181126-0493(下文称为原合同)。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对原合同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签订此补充协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3.原合同中第五条第一项关于质保期起始时间的约定,修改为:“1.设备的质保期为一年,从销售行为终端开始计算。即甲方产品直接或者间接销售(通过代理商、经销商等)完成后开始计算。可以产品启封为标准。”4.原合同中第五条第三款关于售后维修的约定,修改为:“3.售后维修约定如下:(1)质保期内,乙方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对发电机免费售后维修。(2)保质期内,设备因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甲乙双方共同提供免费维修,其中乙方产品部分由乙方承担,除乙方产品部分以外的由甲方承担。(3)超过质保期的,设备因非认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甲乙双方共同提供维修服务,并视情况收取维修及零配件费用。(4)人为损坏(例如:终端客户自行拆卸、接入不适当的配件、未按说明书使用、因运输及其他意外而造成产品损坏、非经甲方认可之维修和改装、进水、震裂、附件超过保修期需更新等),乙方将视情况收取维修及零配件费用。”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11月30日,天途公司向瑞深公司汇款100万元。瑞深公司向天途公司交付62台设备(其中6台为备用机、6台为原测试机)。 之后,双方发生争议,并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2020年3月26日,天途公司委托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向瑞深公司送达《律师函》,以瑞深公司交付的发电机无法达到天途公司用于植保无人机的目的,且相关参数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为由,要求对交付天途公司的A2发电机全部做退货处理。2020年5月21日,天途公司向瑞深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函》,因瑞深公司拒绝退货,要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一审庭审中,天途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对瑞深公司交付的发电机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参数指标进行鉴定。该院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因天途公司撤回鉴定申请而终止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天途公司与瑞深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采购协议》及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天途公司主张瑞深公司交付的发电机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对于天途公司要求对29台发电机进行退货及退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故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天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双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天途公司主张瑞深公司提供的发电机存在参数指标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问题,天途公司应依法对其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天途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在案证据对此并不足以证明。天途公司在一审申请司法鉴定,后以鉴定费过高为由撤回鉴定申请。天途公司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天途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其诉讼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据此,根据天途公司未在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情况,结合天途公司对瑞深公司所供产品大部分已投入使用的情况,以及在案合同签订前瑞深公司已将产品交给天途公司进行测试研发的情况,一审法院对本案天途公司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天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邵普 审判员 李春华 审判员 范术伟 二○二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斐 书记员 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