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湖南高垅航空植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1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埝头孵化器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桃,湖南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高垅航空植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综合楼10楼1008、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亚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高垅航空植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湘0302民初273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高垅航空植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传唤其于2022年5月12日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9日、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湖南高垅航空植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5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高垅航空植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额)及其财付通账户存款(实际控制金额均不足额)。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高垅航空植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信息,于2022年5月17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5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高垅航空植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5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5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34415元(包括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12395元、执行费10640元)及利息,尚有834415元债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刚
审判员 欧阳超
审判员 胡宇澄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耀东
附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