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3343号
原告:北京十三陵森林养殖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陵园村。
经营者:***,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被告: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埝头孵化器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十三陵森林养殖场与被告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十三陵森林养殖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十三陵森林养殖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十三陵森林养殖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