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舜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舜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02执7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舜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山西舜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舜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宁伟
审判员张荣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