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舜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舜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02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舜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3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伟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