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2066号
原告:沈阳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1-9号1-7-2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沈阳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2元,减半收取3,876元,由原告沈阳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隋 冰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映彤
书 记 员 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