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425执恢107号
申请人:四川眉山禾欣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象路666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住青神县。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青神民初字第57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财产,金额限于2146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