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坦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坦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2民初467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坦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9484032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阳坦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