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6286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宇,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坦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原安阳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9484032E。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红,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庆,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公路管理局,住,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22417456492T。
法定代表人:魏斌,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庆,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阳坦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坦途公路养护公司)、安阳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安阳县公路局)地面施)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宇、被告安阳县公路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庆、被告坦途公路养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红、李喜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67,7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5日6时许,安阳县××××路段段,**驾豫E××××**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由于路面出现大量碎石子,导致原告避让不及与前方黎宝贝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损两辆、黎宝贝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黎宝贝住院治疗,**已垫付费用50,000元,原告的车辆受损维修费用17,700元。后得知该路段因施工铺设大量碎石子,施工单位系坦途公路养护公司,安阳县公路局系主管单位,坦途公路养护公司施工时,在路面铺设大量碎石子,但没有按照道理施工安全要求设置施工标志,也未在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发生事故发生。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坦途公路养护公司辩称,坦途公路养护公司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其公司未在该路段进行过施工,**是因交通事故而受伤,事故责任已由公安机关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负全部责任,**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与其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张的赔偿黎宝贝的损失也无法确定。综上,请法庭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起诉。
被告安阳县公路局辩称,安阳县公路局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安阳县公路局承担的是国道和省道的管理,发生事故的路段不属于安阳县公路局管辖路段,其他答辩意见同坦途公路养护公司,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被告坦途公路养护公司、安阳县公路局地面施工、地下设、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坦途公路养护公司系发生事故路段的施工单位,被告安阳县公路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不负有管理职责,故被告坦途公路养护公司、安阳县公路局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