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

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11098号
起诉人: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路与福新路交叉口东南角楼房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xxxxx27J。
本院收到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696891.5元及利息(以69689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至实际付款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14310元);2.本案诉讼费由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签订了一份《安装工程委托合同》(编号:FZ2192/17AZWT)。华升公司委托起诉人来安装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山丽园住宅24台电梯的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843535元。起诉人于2017年12月15日开工,2019年1月18日24台电梯全部通过了政府部门的验收,取得了合格证。华升公司也已经收到了工程甲方的全部电梯工程款,却一直拖欠起诉人剩余的720891.5元工程款,造成起诉人资金周转困难。
在工程项目已经全部安装完成后,华升公司以工程造价太高要求调整工程价款,起诉人为了尽快拿到剩余的款项,与华升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将每台电梯安装工程款降低1000元,总共减少工程款24000元,结算后的剩余工程款为696891.5元。起诉人也已经按照合同金额全部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票由华升公司的工作人员签收,但华升公司以各种理由一直拖欠该笔剩余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工程款的基础合同为《安装工程委托合同》,所委托施工的内容系电梯安装工程,涉及各种线路、管道、大型设备的安装铺设,应属建设工程施工的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案涉工程为工程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山丽园”,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洁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