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

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终649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路与福新路交叉口东南角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260189727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1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1098号民事裁定,并裁定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与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甲方提供整台电梯设备,其与建设工程甲方形成的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只是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电梯安装、组装、调试等服务,其与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形成的是承揽的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原告所在地,即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鼓楼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从广义上看,建设工程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承揽合同。本案中,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与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委托合同),承建东山丽园电梯安装工程。电梯安装、使用和维护属于特种行业,国家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不同于一般的承揽工作,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不适用约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不在鼓楼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羽
审判员***
审判员林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婷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了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