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81民初6654号
原告: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牛相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祖光,男,生于1977年12月22日,汉族,该单位生产主管,住章丘市。
被告: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潮南区成田镇大寮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钟灿,董事长。
原告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祖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钟灿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我公司货款100686.8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整流二极管管芯的生产厂家,给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供应GPP管芯多年,截止2016年9月,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100686.86元,虽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但一直未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
被告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5月1日,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单,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GPP芯片,计价款106881.92元,后双方又发生多次业务,截止2015年8月,总计业务额为180692.40元,后经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催要,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共计付款80005.54元,尚欠100686.86元未支付,致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双方签订的订购单、出货明细清单、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货款付款计划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订购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应受法律保护。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出具货款付款计划,应恪守履行,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要求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届满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相反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济南明盛电子有限公司芯片款100686.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广东良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