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1024民初1136号
原告江西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崇仁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9月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通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1.74元,减半收取2520.87元,由原告江西通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丽荟
书记员 罗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