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1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西湖区九州大街666号九州上郡小区九州天虹广场(二期)办公塔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9994303B。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九江市永修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638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