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北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北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0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北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住所:吉林市华丹大街866号。
法定代表人:高广,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吉林北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将被执行人房屋拍卖,且已成交,成交款已存入我院。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3月19日将剩余执行款存入法院账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吉020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冯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于源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