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凤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凤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03民初240号
原告:南京凤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上谷路129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邢精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优军,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敬之,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1年5月2日生,男,汉族,系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5年12月26日生,男,汉族,系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南京凤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9元,由原告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