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口头裁定笔录
时间:2008年月日
地点:本院民二庭
审判人员:**
书记员:***(代)
案号:(2008)***二初字第610号
原告:宁波华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华楼巷19号5-25。
法定代表人:汪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你来我院何事?
原:原告宁波华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倍速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华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倍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望准许。提交撤诉申请。
审:经审核,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华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倍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5元,减半负担42.5元,由原告宁波华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不再另行制作书面裁定书,原告听清否?
原:听清,没有异议。
审:请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