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瑞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2755号 原告:***,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瑞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67223911J,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28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绿色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R207F7W,住所地***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南庄坪居委会旺角佳园7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瑞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绿色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符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