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2755号
原告:***,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瑞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67223911J,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28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绿色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R207F7W,住所地***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南庄坪居委会旺角佳园7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瑞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绿色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符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