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202执16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出生。 被执行人: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809093833,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馆干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兵02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0元,未缴纳1013800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8月19日对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于2021年8月26日将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于2021年11月11日,在第二师三十六团进行走访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二师三十六团的工程款已于2020年4月26日全部结清,无可供执行财产; 6、于2021年11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