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62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馆干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8号。 法定代表人:黄远国。 ***与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特5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700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暂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特58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 靖 执行员  吕 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