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春超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02执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杨山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5434-6.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春超强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彬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878690-0。
法定代表人:唐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宜春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春超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