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三阳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3民初1391号
申请人:南昌市三阳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住宅区8栋3单元6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88245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春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春北路7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4195434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南昌市三阳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春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三阳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宜春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然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万追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