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3执保4号
申请人:***,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建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口岸家园高层**楼****。
法定代表人:刘存法,经理。
***与内蒙古建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内070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建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城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建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其他部门撤回本院(2021)内070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马崇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莫日根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