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民初226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对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建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内070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内070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行的“被告:内蒙古建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口岸家园高层**楼****。法定代表人:刘存法,经理。”补正为“被告:内蒙古建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口岸家园高层**楼****代表人:刘存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将第十五行的“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绿云、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强、被告建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存法到庭参加诉讼。”补正为“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绿云、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强、被告建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胜到庭参加诉讼。”

审 判 长  庞德毅

审 判 员  李运河

人民陪审员  贾俊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