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丽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乔万年与祁县林业局、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7民初1309号
原告:乔万年,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太谷县。
被告:祁县林业局,住所地祁县新建本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河,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祁县林业局干部,住祁县。
被告:***,男,成年,祁县林业局干部,住祁县。
被告:山西丽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北营丰景佳园B座1号楼4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裴志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万年与被告祁县林业局、***、***、山西丽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万年起诉要求被告祁县林业局、***、***、山西丽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树苗款212960元。
经审查,***万年与被告祁县林业局、***、***、山西丽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无合同或协议。现***万年向被告祁县林业局、***、***、山西丽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万年起诉的被告祁县林业局、***、***、山西丽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4元,退还***万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