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霄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1019号华强广场A座6层602B。
法定代表人:郑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霄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双拜巷151号10幢-6。
法定代表人:伍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锋,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浩,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599号11幢301室。
负责人:王学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霄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霄淼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宿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5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华强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双方可协议约定管辖法院。鉴于被上诉人提交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安装技术服务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条款己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安装技术服务合同》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分公司所签订,但上诉人分公司按法律规定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且上诉人分公司是按上诉人的授权范围代表上诉人开展业务活动,其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也由上诉人承担。另外,在本案起诉时,被上诉人将上诉人作为被告要求上诉人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分公司目前已停止营业且从原登记地址搬离,原分公司人员己全部撤回深圳并在深圳办公。2019年5月30日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己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综上,为便于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霄淼公司依据其与华强宿迁分公司及华强宿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安装技术服务合同》、欠款人**出具给案外人伍军的《欠条》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华强公司、华强宿迁分公司、**支付安装费用。虽然《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安装技术服务合同》、《欠条》分别约定由华强宿迁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伍军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因《欠条》只涉及**与案外人伍军,故《欠条》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一审法院据此依据《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安装技术服务合同》中的约定管辖,将本案移送华强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韦 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端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