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与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5392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6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4761B。
法定代表人:郑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开东,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被告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开东、魏敏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基本工资差额4870元,合计116880元、2016年10月份克扣的工资286.88元、2017年6月加班工资差额361.12元;2、依法确定原告的月工资总额;3、被告支付因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8499元;4、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6月份至9月份及2010年12月至2018年9月,计94个月的社会保险差额共计49932.09元、住房公积金差额18311.95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深劳人仲案【2019】2014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单    琪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人民陪审员 邓  淑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丽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