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4执14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森宝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社区帝堂路蓝天科技园3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01697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瀚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C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9779C。
法定代表人饶云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森宝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瀚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38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020年5月12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044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缴交执行费44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法可予以执行结案,相应的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瀚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