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7230号
原告:京津冀地热开发(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杨家泊村南(天世农水产养殖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京津冀地热开发(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京津冀地热开发(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京津冀地热开发(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津冀地热开发(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1元,由京津冀地热开发(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