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851号
原告: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固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善营。
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河北固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