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固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某某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851号 原告: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固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善营。 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河北固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河北中复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