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保7号
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20号1幢1单元10701室。
法定代表人:闫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74号润城佳园4单元4单元2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5层505室。
被申请人甘肃新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295号1单元9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申请人丁宝花,女,1985年8月3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行人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新亚工贸有限公司、***、丁宝花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由立案庭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新亚工贸有限公司、***、丁宝花名下银行存款,其中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19627元已被本院保全冻结。2017年6月23日,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以与五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事由消除为由,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采取的查封措施已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保7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