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微创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1704号
申请人:昆山微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428706XL(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5层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69125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昆山微创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微创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964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山微创软件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9643元或查封、扣押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