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微创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6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微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

法定代表人:邢宇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信钰,经理。

上诉人昆山微创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微创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昆山微创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微创软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7元,减半收取7663.5元,由上诉人昆山微创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马枫蔷

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俞文静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