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983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被告: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朱信钰,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沙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