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4099号之一
原告:常州若臻建筑营造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54610126U,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丰村委丰华苑28号。
法定代表人:胡森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英珠,江苏常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惠,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天常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346520951U,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99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若臻建筑营造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天常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钱慧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夏
书 记 员 赵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