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214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若臻建筑营造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54610126U,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丰村委丰华苑**。
法定代表人:胡森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英珠,江苏常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任天常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346520951U,,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建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若臻建筑营造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天常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常州若臻建筑营造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天常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04执214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春晖
审 判 员 王笑一
审 判 员 丁 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 多
书 记 员 沈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