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33民初342号
原告:东营市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刘集前村。
组织机构代码:913705230851049249。
法定代表人:姜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杨发,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贺烈安,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刘化全,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徐后琼,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邹远洪,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刘亚刚,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被告:张忠华,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徐永兰,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林天府,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蒋德东,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邹树平,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周飞,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陈胡钦,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赖建均,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吴宴平,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杨文军,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魏建华,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王鲁如,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魏红军,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民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吴存侠,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黄志刚,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庞小善,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景彦强,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刘莉,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李明才,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被告:杨玉侠,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郭建华,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被告:王庙林,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王洪强,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赵彦,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张志军,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张志建,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高小红,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侯海涛,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拓城县。
被告:侯海燕,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贾赛赛,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拓城县。
被告:赵群英,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吴玉强,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马建业,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张占华,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朱远剑,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敬辅成,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罗潇,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陈胡钦,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王俊平,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东营市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杨发、贺烈安、陈建华、刘化全、徐后琼、邹远洪、刘亚刚、朱远剑、张忠华、徐永兰、林天府、敬辅成、蒋德东、邹树平、罗潇、周飞、陈胡钦、赖建均、吴宴平、杨文军、魏建华、王鲁如、魏红军、吴存侠、黄志刚、庞小善、景彦强、刘莉、李明才、杨玉侠、郭建华、王庙林、王洪强、赵彦、张志军、张志建、高小红、侯海涛、侯海燕、贾赛赛、赵群英、王俊平、张占华、吴玉强、马建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邢洪波
人民陪审员 邢献敏
人民陪审员 殷平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