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3412号
申请人:东营市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刘集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851049249。
法定代表人:姜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东王路以东,盛泰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4366899E。
法定代表人:张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营市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60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德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广饶县稻庄镇盛泰.怡景城小区1号楼2单元1301室楼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广饶不动产权第0006233号;广饶县稻庄镇盛泰.怡景城小区1号楼2单元1503室楼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广饶不动产权第0006225号;广饶县稻庄镇盛泰.怡景城小区1号楼1-2号楼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广饶不动产权第0006139号;广饶县稻庄镇盛泰.怡景城小区1号楼1-4号楼房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9)广饶不动产权第0006141号。
以上房产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秀堂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婉月